11月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融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一案作出认定:融中公司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的相关文章中,针对猿力公司经营业务得出的概括性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且融中公司在接到猿力公司的通知和撤稿沟通函后拒绝删除或修改案涉文章,行为存在过错。融中公司的以上行为导致了猿力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实质性地损害了“猿辅导”品牌的商业信誉及猿力公司的名誉,对猿力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猿力公司的名誉侵权。
基于以上事实,判决融中公司公开刊登致歉声明,为猿力公司消除影响,并表示歉意。
来源:央广网